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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21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卓伟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卓伟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821刑初7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卓伟,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户籍地广西平南县,现住平南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4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辩护人吴伟光,广西桂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刑诉〔2017〕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卓伟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年4月9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公诉机关于2017年4月19日以平检公刑变诉〔2017〕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起诉,发现有其他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于同年4月27日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清泉、梁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卓伟及其辩护人吴伟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7日至2017年2月2日期间,被告人王卓伟在平南县大新镇烟草公司斜对面的其住宅内设置“鱼儿机”、“赌马机”、“飞禽走兽机”、“水果机”和“城市快线连线机”等赌博游戏机共75台供他人赌博。在此期间,被告人王卓伟通过该赌场非法获利25000元。2017年2月2日,公安民警对上述赌场进行查处,现场查获违法所得8280元,并扣押上述赌博游戏机和游戏币。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卓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出违法所得1672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卓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款票据、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证人王某1、易某1、王某2、李某1、李某2、沙某、易某2、玉某1、张某、周某、王某3、玉某2、梁某1的证言,电子游戏设施设备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卓伟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并设置赌博机器供他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受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卓伟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卓伟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卓伟到案后,主动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卓伟有自首的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王卓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王卓伟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卓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4日起至2019年2月3日止。)二、没收被告人王卓伟违法所得一万六千七百二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 黎 鹏人民陪审员 :魏伟霞人民陪审员 :张琼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叶 宝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