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刑更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易俊江犯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易俊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刑更356号罪犯易俊江,男,199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长宁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茂名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东一法刑初字第19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易俊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2014年1月21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1月1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茂名监狱因罪犯易俊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19日提出减刑九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易俊江已缴纳罚金五千元,在服刑考核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5年4、5、6、7、8、9、10、11、12月,2016年1、2、3、4、5月获得嘉奖),2016年12月获得表扬,2016年12月获得嘉奖,2017年3月因2016年累计超额完成劳动任务35.72%获得记功。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金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易俊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易俊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九日(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虹审 判 员 欧卫慧代理审判员 龙俊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邓夕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