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1执18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温州市长城机械密封制造有限公司、宿迁市长城机械密封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市长城机械密封制造有限公司,宿迁市长城机械密封制造有限公司,福建银嘉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18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长城机械密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法定代表人:叶龙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宿迁市长城机械密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法定代表人:叶龙祥,董事长。两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吴和平,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福建银嘉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施松铃,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长城机械密封制造有限公司、宿迁市长城机械密封制造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福建银嘉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长城机械密封制造有限公司、宿迁市长城机械密封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福建银嘉机电有限公司偿还本金94637.94元及利息1083元。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福建银嘉机电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1月5日将被执行人福建银嘉机电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福建银嘉机电有限公司在本院另有十二个案件未履行,其负债金额近亿元。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从被执行人福建银嘉机电有限公司的账户扣划了110000元,除了向本院受理的(2017)闽0981执111号申请执行人林灿章与被执行人福建银嘉机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的被执行人支付了22193.09元赔偿款外,余款用于支付其他案件的诉讼费和执行费。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银行账户无存款,也无股权等财产信息,其名下亦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等不动产、动产。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现本案审限届满,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意见后,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曦执行员 彭跃华执行员 郑健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姗姗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