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异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苑志广、衡水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苑志广,衡水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衡水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异57号申请执行人:苑志广,男,195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衡水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商贸城D座,组织机构代码:75025538-7。第三人衡水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中心街商贸中心D、E座023号。本院在执行(2017)冀1102执恢309号申请执行人苑志广与衡水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衡水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案,法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期间,于2016年9月23日达成执行和解,第三人衡水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提供书面担保,承诺在被执行人不能履行和解协议时,由其承担连带责任。��执行和解商定的履行期间已经届满,被执行人衡水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未能履行义务。为此申请追加第三人衡水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苑志广与被执行人衡水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衡桃北民二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6年9月23日,与包括本案申请执行人在内的31户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承诺在2016年10月15日之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过渡费。衡水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担保,承诺衡水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不论什么原因,不能按2016年9月23日与31户拆迁安置涉案人员签订的执行和解笔录规定的时间履行时,其���愿承担偿还房屋拆迁涉案人员31户、涉案金额368081.89元,其自愿承担连带责任。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其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衡水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2017)冀1102执恢309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争议范围内的财产进行处分。审判长 ��刘九恩审判员 高 桂 丽审判员 牛 金 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 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