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3民初4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原告韩二洋与被告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万氏托运部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二洋,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万氏托运部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3民初4209号原告:韩二洋,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被告: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万氏托运部,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经营者:冯敬兰,女,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二洋诉被告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万氏托运部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二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二洋负担。审判员 黄小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彭蓓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