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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行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陈美霞、陈瑞霞等与荥阳市乔楼镇人民政府等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美霞,陈瑞霞,陈艳霞,陈焕霞,荥阳市乔楼镇人民政府,荥阳市乔楼镇张村庙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81行初54号原告:陈美霞,女,196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原告:陈瑞霞,女,196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原告:陈艳霞,女,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原告:陈焕霞,女,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上列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沛,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荥阳市乔楼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万山南路,组织机构代码:00529129-X。法定代表人:马胜伟,镇长。被告:荥阳市乔楼镇张村庙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荥阳市乔楼镇,组织机构代码:B64140547。法定代表人:陈晓苹,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美霞、陈瑞霞、陈艳霞、陈焕霞要求被告荥阳市乔楼镇人民政府和被告荥阳市乔楼镇张村庙村民委员会与四原告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美霞、陈瑞霞、陈艳霞、陈焕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陈美霞、陈瑞霞、陈艳霞、陈焕霞负担。审 判 长  秦凤春人民陪审员  王素晓人民陪审员  牛会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婧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