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执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湖北中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武汉福源汇金商贸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中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武汉福源汇金商贸有限公司,危惊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65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中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汉街国际企业总部B座39楼。法定代表人张明洪,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福源汇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号国际金融贸易大夏1512室。法定代表人胡晓。被执行人危惊涛,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中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福源汇金商贸有限公司、危惊涛民间借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106民初43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福源汇金商贸有限公司、危惊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湖北中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50元(以550万为本金,按按照月2%的利率标准,计算自2014年12月15日起至2017年2月17日止共计2867333元)及实现债务权开支的费用24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0799元、执行费69529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福源汇金商贸有限公司、危惊涛的存款或其它应得收入人民币8577323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至2017年5月17日止),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舒光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