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3民初2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新三好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冯立彬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新三好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冯立彬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2454号原告黑龙江省新三好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大庆市龙凤区昌升国际商贸城四区十栋21号。法定代表人钱桂华,职务总经理。被告冯立彬,男,45岁,汉族,农民,住扎赉特旗音德尔镇联合村三合村屯。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00元减半收取,56.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柳忠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白福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