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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03执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巴中市恩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周某某行政处罚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中市恩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903执388号申请执行人巴中市恩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罗毅,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周某某,男,生于1962年12月30日,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执行巴中市恩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周某某行政处罚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某某外出务工,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和现金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恩阳)安监管罚【2016】19500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巩 敏审判员 张 炯审判员 姚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守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