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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32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银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银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32刑初82号公诉机关新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银,2012年因犯诈骗罪被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1月1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津县看守所。新津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银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程中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5月至2016年11月间,被告人李银通过QQ、微信添加被害��周某某,其冒充“恒大金碧天下”房地产公司副总经理,其姐是“恒大”公司大股东等取得周某某信任后,多次以公司急需周转资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39.9万元(以下币种相同),并将骗得钱款耗用。2、2016年4月至2016年5月间,被告人李银通过QQ、微信添加被害人宋某某,其冒充“恒大金碧天下”房地产公司副总经理,其姐是“恒大”公司大股东等以取得被害人宋某某信任后。多次以公司急需周转资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宋某某4.3819万元,并将骗得钱款耗用。3、2016年2月至2016年7月间,被告人李银通过QQ、微信添加被害人石某某,其冒充“恒大金碧天下”房地产公司副总经理,其姐是“恒大”公司大股东等以取得石某某信任后,以公司急需周转资金为由骗取被害人石某某4.8万元,并将骗得钱款耗用。4、2016年8月至2016年10月间,被告人李银通过他人介绍认识被害人杨某某,其冒充“恒大金碧天下“房地产公司副总经理,其姐是“恒大”公司大股东等以取得杨某某信任后,其以其汽车因事故被扣、帮朋友还贷、购买汽车等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某3.5万元,并将骗得钱款耗用。5、2016年11月20日至2016年12月4日间,被告人李银通过杨某某认识被害人谭某某,被告人李银谎称其能够将涉嫌酒驾被拘留的谭某某丈夫保出来,以需给领导送礼、请客等为由,骗取被害人谭某某3.2万元,并将骗得钱款耗用。为支持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李银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55.781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系累犯,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李银对起诉指控其犯诈骗罪的罪��及指控的第2、5笔诈骗事实和诈骗金额无异议;对起诉指控的第1笔诈骗事实无异议,对诈骗金额提出异议;对起诉指控的第3、4笔诈骗事实提出异议,辩称其与杨某某、石某某系恋爱关系,向二人借款是事实,但大部分已归还,其余款项共同耗用,其行为不属于诈骗。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5月至2016年11月期间,被告人李银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周某某,谎称自己是“恒大金碧天下”房地产公司管理人员,其姐是“恒大”公司股东等取得周某某信任后,多次以公司急需周转资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周某某39.9万元,并将骗得钱款耗用。1.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书。证实案件的来源情况。(2)到案经过。证实李银系公安口头传唤到案。(3)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李银的基本身份情况。(4���李银银行流水明细及周某某银行流水明细。证实周某某向李银银行账户转账39.9万元。(5)租车明细。证实李银以石某某名义租赁汽车的事实。2.证人证言(1)白某某的证言。证实白某某的妻子周某某与李银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李银以帮其投资买股票、投资分红为由在周某某处骗钱。(2)向某某的证言。证实向某某的侄女周某某被一个从网上认识的名字里有个“林”字的男人以做工程或者炒股票缺钱等理由骗钱的事实。(3)赵某某的证言。证实赵某某系“恒大”集团地产公司工程部经理。眉山市彭山区牧马镇连山村一处在建工地是“恒大金碧天下”四期工地。李银不是“恒大”公司的工作人员。(4)严某某的证言。证实严某某系福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经营者。李银和石某某以石某某的名义在严某某经营的租车行租赁过一辆斯柯达汽车以及一辆捷豹汽车。3、李银与周某某微信聊天记录。证实李银通过微信与周某某认识,谎称自己是“恒大金碧天下”房地产公司管理人员,其姐是“恒大”公司股东骗取周某某信任。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周某某被骗汇款地点的情况。5.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5月底,周某某通过微信认识了李银。通过微信聊天,李银告诉周某某他在外叫李林,在家都叫他李银,是乐山市犍为县人,在“恒大金碧天下”房地产公司在建工地当财务管理人员,其姐是“恒大”公司股东。2016年6月至2016年9月期间,李银先后以借钱给朋友、还挪用工地的钱、退股跑关系等为由向周某某借款51万余元,已归还0.5万元,没有打过借条。6.被告人李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2016年4月底���一天,李银通过微信认识周某某,李银称其是“恒大金碧天下”房地产公司的管理人员,其姐是“恒大”公司股东。2016年5月初,李银和周某某见面并建立男女朋友关系。2016年5月底至2016年11月期间,李银先后以借钱给朋友、还挪用工地的钱、退股跑关系等为由向周某某借款47万余元,已归还0.5万元,没有打过借条。7.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证实(1)经过周某某辨认,李银系诈骗其现金的人;(2)经过李银辨认,周某某系被其诈骗的人;(3)李银辨认了其带周某某去看的工地系“恒大金碧天下”在建工地。针对指控证据,被告人李银当庭承认其向周某某借款39.9万元,已归还周某某现金2万元,实际诈骗金额应为37.9万元。庭审查证,周某某陈述其被李银诈骗现金为51万余元,李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其诈骗周某某现金47万余元,李银的银行流水明细证实李银收到周某某银行转账39.9万元。李银所称其归还周某某现金2万元的辩解,无相关证据予以印证,本院不予采纳。上述指控证据,经当庭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二、2016年4月至2016年6月期间,被告人李银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宋某某,并谎称自己与姐姐在成都恒大做工地。取得被害人宋某某信任后,被告人李银多次以给工人看病、发工资为由骗取被害人宋某某4.3819万元,并将骗得钱款耗用。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工作说明,银行交易明细清单、银行业务收费凭证几转、存款凭条,被告人李银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三、2016年2月至2016年7月期间,被告人李银通过QQ认识被害人石某某,谎称自己是“恒大金碧天下”房地产公司副总经理,其姐是“恒大”公司股东,与石某某建立恋爱关系后,以借钱给其姐打牌、还挪用工地的公款、工地需要用钱、退股跑关系等为由诈骗石某某4.5万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书。证实案件的来源情况。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石某某被骗汇款地点的情况。3.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2月14日,石某某和李银通过QQ认识,李银谎称自己是“恒大金碧天”房地产公司的副总经理,其姐是“恒大”公司的股东。2016年2月的一天,李银以其姐打牌没带钱为由向石某某借款1.5万元,之后李银和石某某建立恋爱关系。李银以���和石某某结婚,租车去见石某某父母为由骗石某某以石某某名义租了一辆轿车。后来李银以要归还挪用的公司公款为由向石某某借款5万元。此后,李银以其从公司退股要分800万元为由向石某某借了石某某的农业银行卡、建设银行卡、农商银行卡、邮政储蓄银行卡各一张。2016年3月到5月期间,李银以工地上需要用钱为由向石某某借款11万。2016年7月中旬,李银归还石某某2万元。2016年2月至2016年7月期间,李银共计向石某某借款17.5万元,已归还2万元。4.被告人李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2016年2月份李银和石某某通过QQ认识,李银称其是黄龙溪和彭山交界的“恒大金碧天下”房地产公司的副总经理,其姐是“恒大”公司的股东。两人建立恋爱关系后,李银以修车和买工地材料为由向石某某借款0.4万元;以其姐要打牌暂时没钱为由向石某某借款1.5万元;以手头紧为由向石某某借款2万元。李银又以自己车拿去修,没车跑工地不方便为由和石某某一起以石某某的名义租了一辆灰色斯柯达轿车,并将该车开回石某某老家。后李银以要去机场接领导为由,和石某某一起以石某某的名义换租了一辆捷豹牌轿车。2016年4月份,李银以要归还挪用第公司存款为由向石某某借款2万元,又以要和她结婚定婚纱照、公司公款还未还清为由,向石某某借款1.7万余元。2016年4月下旬,李银以从公司退股可分几百万,需花钱应酬打点关系为由向石某某借款5万元。后李银以违反交通规则被警察扣车需花钱找关系取车为由向石某某借款2万余元;以换租奔驰GLK越野车为由向石某某借款2万元。李银共归还石某某四、五万元,经过和石某某协商后,剩余借款其向石某某出具一张4.8万元的欠条。被告人李银的当庭供述,证实其尚欠石某某4.5万元,出��的是一张4.5万元的欠条。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1)石某某对李银进行了辨认;(2)李银辨认石某某取款的地点。上述指控证据,经当庭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四、2016年8月至2016年11月期间,被告人李银通过他人介绍认识被害人杨某某,谎称自己是“恒大金碧天下”房地产公司副总经理,其姐是“恒大”公司股东,与杨某某建立恋爱关系后,多次以其汽车因事故被扣、帮朋友还贷、购买汽车等为由找杨某某借钱,骗取被害人杨某某1.5万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书。证实案件的来源情况。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杨某某被骗套现信用卡地点的情况。3.被害人杨某某的���述。证实2016年8月中旬杨某某通过朋友认识李银,李银称其叫李林,是“恒大金碧天下”房地产公司的副总经理,清华大学的毕业生,其姐是“恒大”公司的股东。两人于2016年9月初建立恋爱关系。2016年8月至2016年11月期间,李银先后以其汽车因事故被扣、帮朋友还贷、购买汽车等为向杨某某借款3.5万元,已归还1.01万元。4.被告人李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2016年8月中旬李银通过朋友认识杨某某,李银谎称自己是“恒大金碧天下”房地产公司的副总经理,清华大学的毕业生,其姐是“恒大”公司的股东。2016年9月初两人建立恋爱关系。2016年10月至2016年11月期间,李银先后以亲家孩子生病、身上没钱、修车为由向杨某某借款3.2万元,已归还1.7万元,没有打过欠条。被告人李银的当庭供述。证实李银与杨某某系恋爱关系,李银共计向杨某某借款3.5万元,已归还2万元,剩余1.5万元用于了二人共同生活耗用。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1)杨某某对李银进行了辨认;(2)李银指认杨某某套现信用卡的地点。上述指控证据,经当庭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五、2016年11月20日至2016年12月4日期间,被告人李银通过杨某某认识被害人谭某某,谎称自己是“恒大金碧天下”房地产公司副总经理,其姐是“恒大”公司股东,能够将涉嫌酒驾被拘留的谭某某丈夫保释出来,以需给领导送礼、请客等为由,骗取被害人谭某某3.2万元。另查明,公安机关抓获李银后,从其身上搜出现金0.7万元,将该款项发还给谭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证人杨某某的证言,公安机���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发还物品清单、工作说明,银行转账及取款回单,被告人李银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编造谎言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53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银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新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银犯诈骗罪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但起诉指控的部分诈骗金额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予以纠正。关于被告人李银所提诈骗周某某37.9万元的辩解,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李银所提其与石某某、杨某某系恋爱关系,向二人借款大部分已归还,其他款项共同耗用,其行为不属于诈骗的辩解,庭审查明,李银谎称自己是“恒大金碧天下”房地产公司副总经理,其姐是“恒大”公司股东取得被害人石某某、杨某某信任。与二人建立恋爱关系后,李银以借钱给其姐打牌、还挪用工地的公款、工地需要用钱、退股跑关系等为由骗取石某某4.5万元钱,以其汽车因事故被扣、帮朋友还贷、购买汽车等为由骗取杨某某1.5万元钱,其行为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方面已骗取到被害人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银的辩解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银犯诈骗罪,判处有��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6日起至2027年6月5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李银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肖 迈审 判 员  吴雪恋人民陪审员  张峻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牟雅洁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