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1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霍高胜与马冬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晋0521执303号 申请执行人:霍高胜,男,196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沁水县嘉峰镇人。 被执行人:马冬梅,女,198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沁水县固县乡人。 申请执行人霍高胜与被执行人马冬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