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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1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霍高胜与马冬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晋0521执303号 申请执行人:霍高胜,男,196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沁水县嘉峰镇人。 被执行人:马冬梅,女,198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沁水县固县乡人。 申请执行人霍高胜与被执行人马冬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