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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2执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金华市垣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市江南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华市垣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市江南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02执662号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垣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雅畈镇西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叶建锋。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江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小商品工业园区鑫园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正天。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垣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江南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2016)浙0702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7年02月0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509495.12元、诉讼费514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据职权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02执66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张标彦执 行 员 林向荣执 行 员 王建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梦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