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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3执2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玉刚与沈国梅民间借贷纠纷(2016)粤0103执258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刚,沈国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3执2585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刚,男,195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当阳市。被执行人沈国梅,女,196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申请执行人王玉刚与被执行人沈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20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沈国梅应向申请执行人王玉刚还款94700元、支付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王玉刚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承担本案执行费1265元,但被执行人无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现去向不明,本院查询有关银行、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03执258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国樑审判员  伍卫东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家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