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4民初42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张世泽与苏国权委托合同纠纷2016民初42141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泽,苏国权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4民初42141号原告:张世泽,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英德市。委托代理人:雷玉魁,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翁俊尉,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苏国权,男,196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原告张世泽诉被告苏国权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雷玉魁、翁俊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3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书,原告委托被告向供电部门申报新装用电高低压配电工程报批业务,并约定如被告未能完成容量报批业务,应将报装费用一次性退还给原告。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100000元报装费用,但被告未能在规定时间完成申报业务,亦未按约定退还费用给原告。原告虽经多次催还,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故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100000元;2、被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从2014年3月19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无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8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协议书》,其中约定:由甲方委托乙方向三水供电部门申报新装4100KVA-6000KVA容量的供电工程报批业务;工程地点位于佛山三水碧云路321国道广州军区干休所农场内;乙方负责在40日内向三水供电部门申报新装4100KVA-6000KVA容量的供电工程报装业务及得到报装受理、批复容量(如批复容量少于4100KVA本协议终止,乙方及见证人要一次性退回全部费用给甲方,乙方所花费用自负);办理该供电工程容量报装业务费用(不包括供电局对公收取的行政费用)为400000元;本协议在签订之日起,甲方一次性将费用支付给乙方(壹拾万整)和见证人、监理人刘辉(叁拾万整)进行办理该供电工程容量报装及批复业务(若乙方在特殊情况下未能完成该工程容量报批业务,乙方及见证人应在本协议期限后一天内将该业务报装费用一次性退还给甲方);在签订本协议20天内,如供电部门不受理甲方用电申请,本协议马上终止;如由于甲方报装用电资料不齐或资料不符合规定,或甲方其他原因导致乙方无法履行本协议条款,乙方及见证人要在本协议期限内将全部费用退回给甲方,乙方所用的全部费用自负;等等。同日,原告通过转账的形式向被告支付100000元报装服务费。本案中,原告还提交了其与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用以证明原告曾多次催促被告还款,被告亦曾多次承诺还款。原告称被告并无向供电部门申请报装上述协议约定的供电工程报批业务,也一直没有依约退回所收取的费用。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就原告委托被告申报新装供电工程报批业务订立委托合同关系,就此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约定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告已举证证明其履行了交付报装服务费用100000元义务的事实。现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作出任何答辩,应视为其放弃相应的举证、质证、答辩之权利。据此,本院依法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依照约定,被告在接受原告委托并收取办事费用后,应当为原告开展工作,但被告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为原告办妥约定事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所收取的费用100000元及计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国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返还100000元以及支付该款从2014年3月19日起至实际返还上述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给原告张世泽。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0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苏国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述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赖丽恂人民陪审员 黄 岷人民陪审员 廖凤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伍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