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刑初1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XX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1064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男,197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长宁县(以上均为自报)。因本案于2017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1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良出庭支持公诉,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8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XX醉酒后驾驶粤T×××××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坦洲镇永二村贞祥街往新潭街方向行驶,行驶至新潭街农路高速桥底路段时迎面与由被害人林某1驾驶的搭载被害人吕某1的闽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而肇事,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及林某1、吕某1、XX受伤的后果。事故发生后,XX受伤昏迷被送医院救治并抽血检验。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鉴定,XX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6mg/100ml。同年4月21日,XX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XX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XX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XX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2017年6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区燕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缪慧莹卜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