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8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师某某与吴建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8执22号申请执行人师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李宽和,男,系申请人师某某之公公。被执行人吴某某,男。申请人师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428民再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师某某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某某赔付申请人医疗费14000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300元。本院已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某某表示无能力履行判决义务。经调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商业门店、无车辆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经本院依法查明,申请执行人师某某因交通事故致伤,至今未痊愈,行动不便,劳动能力不强,其家住在相公镇杨家沟村房山区地带。现靠其夫打工维持两人基本生活,家中无果园、无商业门店、无车辆、无固定经济收入来源,属于低收入家庭,生活十分困难。被执行人吴某某,家中四口人,其父年过70岁,无劳动能力,其妻在家照顾仅一岁孩子,吴某某原属马场村,河滩人,因修亭口水库,该村整体搬迁,吴某某家中因经济困难,无力修建房屋,其父借住别人果树房。吴某某一家在长武县城街道借其亲戚一间民房居住,吴某某靠打零工维持一家人生活。家中无果园、无商业门店、无车辆、无固定经济收入来源,家庭生活十分困难,属低收入家庭。符合陕高法(2007)149号文件《关于对执行案件特困申请人实行救助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决定对申请执行人师某某司法救助人民币5000元。另本院在执行(2014)长武执字第00021号案件中,尚有应退回被执行人车价剩余款837.70元未付吴某某,应作为本案执行款项兑付申请人师某某,共计5837.70元。申请执行人师某某对剩余8462.30元表示放弃。上述案件款5837.70元已全部兑付申请人。本案已执行完毕。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428民再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庚科审判员 车建国审判员 任秀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海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