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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终2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刘连强、郝同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连强,郝同珍,于学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25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连强,男,1991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臣,男,住天津市静海区,天津市静海区台头镇建设村村民委员会推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同珍,女,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德马(郝同珍之夫),住天津市静海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学民,男,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东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七纬路83号。负责人:于霞,总经理。上诉人刘连强因与被上诉人郝同珍、于学民及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8民初80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8民初809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连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64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 俊代理审判员 谢 宏代理审判员 党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