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民初1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杨春强诉杨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强,杨树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1324号原告杨春强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春民,承德县高寺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树强原告杨春强诉被告杨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杨春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春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春强撤回对被告杨树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50.00元,由原告杨春强负担。审判员 孟庆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东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