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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民初1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杨春强诉杨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强,杨树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1324号原告杨春强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春民,承德县高寺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树强原告杨春强诉被告杨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杨春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春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春强撤回对被告杨树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50.00元,由原告杨春强负担。审判员  孟庆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东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