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6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国华,范洪,张德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6执390号申请执行人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机构代码61408132-7。住所地鄄城县鄄四路与建设路交叉路口。法定代表人:杜万国,理事长。被执行人王国华,男,1984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范洪,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什集镇政府职工,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张德强,男,198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申请执行人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王国华、范洪、张德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鄄城县人民法院(2015)鄄商初字3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王国华、范洪、张德强在金融部门有登记信息;但无存款,在车辆房产部门无登记信息,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5)鄄商初字3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于颂峰审判员 李玉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银 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