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2民初1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高贵兰,吴永兴,怡安.docx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贵兰,吴永兴,伊犁怡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2民初1742号原告:高贵兰,住伊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晓军,新疆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永兴,住伊宁市。被告:伊犁怡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宁市。法定代表人:徐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凤霞,新疆信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贵兰与被告吴永兴、伊犁怡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高贵兰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贵兰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贵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计1025元,由原告高贵兰负担。审判员 荆 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任千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