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5执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刑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明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刑庭,张明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792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张明海,男,汉族,1963年9月16日,住成都市新都区,现羁押于成都市温江区看守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5刑初497号刑事判决书,2017年3月24日立案执行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刑庭移送执行张明海罚金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明海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移送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刑庭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18960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张明海尚欠罚金18960元。二、终结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5刑初49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 超人民陪审员 喻正权人民陪审员 宋水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