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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6执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亓一茗、李开迎、齐可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保87号申请人:亓一茗,男,1979年8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被申请人:李开迎,男,1963年1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平邑县。被申请人:齐可娥,女,1964年11月9日生,住山东省平邑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亓一茗与被申请人李开迎、齐可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XXX,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XXX。二、XXX。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是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是三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赵金华二○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康美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