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178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方正勇与楼彩凤、王桂法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正勇,楼彩凤,王桂法,王桂甫,王香园,王香球,王香珠,吴晓蓉,斯燕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7802号之一原告:方正勇,男,197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江云,浙江冠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楼彩凤,女,193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福田街道西力村前山,现住义乌市。被告:王桂法,男,195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福田街道西力村前山,现住义乌市。被告:王桂甫,男,195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福田街道西力村前山,现住义乌市。被告:王香园,女,195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福田街道西力村3组,现住义乌市。被告:王香球,女,195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王香珠,女,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现暂住义乌市。被告楼彩凤、王桂法、王香球、王香珠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汝伟、万骁腾,浙江商城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桂甫、王香园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追平,浙江大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吴晓蓉,女,196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第三人:斯燕平,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两位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庆荣、王一轩,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正勇诉被告楼彩凤、王桂法、王桂甫、王香园、王香球、王香珠、第三人吴晓蓉、斯燕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正勇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正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方正勇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楼宇栋人民陪审员 季航飞人民陪审员 杨丽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楼晓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