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8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重庆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世江蔡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世江,蔡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8263号原告:重庆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凯歌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220999308。法定代表人:辛大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德酿,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王世江,男,196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蔡赤,女,197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世江、蔡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温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