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5执311号之十二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河南东奥铝业有限公司与登封市金弘铝业有限公司、郑州弘祥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东奥铝业有限公司,登封市金弘铝业有限公司,郑州弘祥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任伟锋,李孟,吴晓凡,任冰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5执311号之十二申请执行人:河南东奥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翠玲,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登封市金弘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少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郑州弘祥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晓凡,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任伟锋,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孟,男,198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晓凡(系被执行人任伟锋之妻),��,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任冰冰(系被执行人任伟锋之女),女,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河南东奥铝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登封市金弘铝业有限公司、郑州弘祥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任伟锋、李孟、吴晓凡、任冰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登民一初字第18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登封市金弘铝业有限公司、郑州弘祥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任伟锋、李孟、吴晓凡、任冰冰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东奥铝业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向登封市房地产管理开发��务中心送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被执行人任伟锋所有的位于登封市崇高路北长春园六巷6号(权证号:登2008080016**)的房产予以查封。2016年11月29日本院委托河南丰源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该房产进行价格评估,该房产评估价值为108.77万元。另查明,登封市嵩阳街道办事处长春园居委会于2017年3月15日出具证明,证明登封市崇高路北长春园原六巷6号现变更为八巷8号,但登封市房屋登记簿仍显示为登封市崇高路北长春园六巷6号。2017年5月15日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对被执行人任伟锋所有的位于登封市崇高路北长春园六巷6号(权证号:登2008080016**)的房产予以拍卖,买受人范永杰(身份证号:)以98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该套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位于登封市崇高路北长春园六巷6号(权证号:登2008080016**)的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范永杰所有,该房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范永杰时起转移;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三、买受人范永杰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四、被执行人任伟锋及现居住人限期迁出该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吕少阳审判员 马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