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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5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5执12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67年12月27日生。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1年5月25日生。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1303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该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王某某给付申请人刘某某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10000元(已付5000元),其余利息申请人刘某某自愿放弃;逾期利息自2008年12月21日起每月按150元计算至还清为止。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额为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10000元(已付5000元),其余利息申请人刘某某自愿放弃;逾期利息自2008年12月21日起每月按150元计算至还清为止。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后3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借款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10000元(已付5000元),逾期利息自2008年12月21日起每月按150元计算至还清为止,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按实际收取。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向法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称被执行人和申请人私下达成还款协议,并已部分履行。经审查,撤回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至此,本案终结。至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5执1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雪明审判员  米晓梅审判员  赵秀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小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