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1民初1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黄自珍与彭坤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自珍,彭坤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1764号原告黄自珍,女,1968年8月27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户籍地恩施市,现住恩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婷婷、杨丽皎,湖北领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彭坤伟,男,1988年3月27日出生,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自珍诉被告彭坤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自珍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彭坤伟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自珍申请撤回对被告彭坤伟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自珍撤回对被告彭坤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自珍负担。审判员 聂本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