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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耿淑珍与韩淑芳、韩淑华、韩玉宝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淑珍,韩淑芳,韩淑华,韩玉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480号申请执行人:耿淑珍,女,1945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韩淑芳,女,1954年9月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韩淑华,女,1957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韩玉宝,男,1961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耿淑珍与被执行人韩淑芳、韩淑华、韩玉宝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韩玉宝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房屋折价款76977.5元、评估费1150元;申请执行人耿淑珍给付三被执行人韩文增生前住院费5593.79元,出殡花费3323.25元,案件受理费1750元、执行费1232元,尚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无车辆信息及房产档案,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钒审判员 陈兆松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