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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81民初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华志与郭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志,郭海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81民初1032号原告华志。被告郭海英。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永优,江西洪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华志诉被告郭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华志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志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志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华志负担。审 判 长  邹 洁人民陪审员  钟新生人民陪审员  张祖茂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罗艳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