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81民初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华志与郭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志,郭海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81民初1032号原告华志。被告郭海英。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永优,江西洪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华志诉被告郭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华志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志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志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华志负担。审 判 长 邹 洁人民陪审员 钟新生人民陪审员 张祖茂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罗艳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