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5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杨旭升与西安御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旭升,西安御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5889号原告杨旭升,男。被告西安御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姣,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旭升与被告西安御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旭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还原告25元,剩余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佳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