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行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张毅与宜兴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毅,宜兴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282行初18号原告张毅。委托代理人潘健锋,江苏俊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兴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花强,该局局长。行政负责人曹达,该局副局长。原告张毅诉被告宜兴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要求信息公开一案,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毅于2017年5月1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毅负担。审 判 长 杭旭伟审 判 员 叶棋刚人民陪审员 嵇梦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殷逢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