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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执恢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陈大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陈大恩,洪晓萍,铜陵市文胜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恢434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住安徽省铜陵市商北新村1号网点,法定代表人:范新宇,机构代码67421973-8。被执行人:陈大恩,男,196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洪晓萍,女,197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铜陵市文胜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铜陵市铜官山区世界花园14栋102号,法定代表人:洪晓萍,机构代码69282266-1。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1583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铜陵市文胜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建六局铜陵市京福高铁站前路及广场路项目部有材料款23531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铜陵文胜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建六局铜陵市京福高铁站前路及广场路项目部材料款2353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牧 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耀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