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5财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贾利超、石延昭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利超,石延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5财保27号申请人:贾利超,女,199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曲周县人,住本村。被申请人:石延昭,男,1994年3月3日出生,汉族,曲周县人,住本村。申请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石延昭所有的车辆冀D×××××号轿车采取扣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石延昭所有的冀D×××××号牌轿车。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贾利超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鹏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海燕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冀0435财保22号之一申请人:贾利超,男,195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曲周县第四疃镇马疃村人,住本村。被申请人:贾利超,男,198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曲周县曲周镇后甫村人,住本村。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的(2016)冀0435财保2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该案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已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要求解除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贾利超所有的车辆冀D×××××号轿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杨鹏飞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郭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