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行审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海尾股份合作经济社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海尾股份合作经济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行审267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行政服务中心西座。法定代表人霍兆华,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志浩,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办事员。委托代理人陈发巨,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科员。被执行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海尾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金纺路*号。负责人梁领朋。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的顺建(容)罚〔2017〕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处罚的事项为:拆除非法占用位于顺德区容桂街道海尾居委会南堤二路以北、桂龙路以东(宗地号:081107-479)面积为580.3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院依法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上述处罚事项,从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现场照片、《宗地平面图:(081107-479)》、《功能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2010-2020)》等证据无法证实位于顺德区容桂街道××堤××路××、××路以东(宗地号:081107-479)面积为580.3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具体建筑面积是多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依据上述证据作出顺建(容)罚〔2017〕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查明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状况而作出拆除的行政处罚,事实不清,明显缺乏事实根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申请强制执行的顺建(容)罚〔2017〕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拆除非法占用位于顺德区容桂街道海尾居委会南堤二路以北、桂龙路以东(宗地号:081107-479)面积为580.3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院不准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以下空白)(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陈跃北审判员 林晓春审判员 许海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孙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