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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22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诉李华海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李华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22民初99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袁山中路258号。负责人:卢海根,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兵,江西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李华海,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诉李华海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2017年5月17日,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79元,减半收取计99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珊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石剑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