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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财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浏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浏阳市昆鹏花炮厂;李坤成;彭云;李旭;徐应清;彭银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浏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浏阳市昆鹏花炮厂,李坤成,彭云,李旭,徐应清,彭银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财保15-1号申请人浏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浏阳市。法定代表人袁国兴,董事长。被申请人浏阳市昆鹏花炮厂,住浏阳市。法定代表人李坤成,投资人。被申请人李坤成,男,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浏阳市。被申请人彭云,女,196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浏阳市。被申请人李旭,男,1987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浏阳市。被申请人徐应清,女,198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浏阳市。被申请人彭银,女,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申请人浏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浏阳市昆鹏花炮厂、李坤成、彭云、李旭、徐应清、彭银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2017)湘0181财保15号民事裁定,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李坤成名下所有的位于浏阳市淮川办事处金沙南路的房产一套予以查封,对登记在曾优与被申请人徐应清名下共有的位于浏阳市天马路水岸山城小区房产中徐应清所占的50%的份额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浏阳市昆鹏花炮厂在浏阳市集里办事处的企业退出款1700000元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彭银在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的账号予以冻结。现申请人浏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申请人浏阳市昆鹏花炮厂、李坤成、彭云、李旭、徐应清、彭银达成和解协议并于二0一七年五月十一日在本院调解结案为由,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坤成名下所有的位于浏阳市淮川办事处金沙南路的房产一套的查封、解除对被申请人彭银在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的账号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李坤成名下所有的位于浏阳市淮川办事处金沙南路的房产一套的查封。二、解除对彭银在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的账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朱可可审判员  陈建勇审判员  刘安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雅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