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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终1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徐州韩氏食品有限公司金山桥分公司、徐州韩氏食品有限公司与朱友玲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州韩氏食品有限公司金山桥分公司,徐州韩氏食品有限公司,朱友玲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16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韩氏食品有限公司金山桥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开发区科技园1号。负责人:韩光影,该分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友玲,女,汉族,1969年11月5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原审原告:徐州韩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碾庄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思朋,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徐州韩氏食品有限公司金山桥分公司诉被上诉人朱友玲、原审原告徐州韩氏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1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州韩氏食品有限公司金山桥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徐州韩氏食品有限公司金山桥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前未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庭后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不到庭有正当理由,应视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廖伟巍审 判 员  宋新河代理审判员  孟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汤璐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