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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502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市分行与郭文俊、陈序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市分行,郭文俊,陈序立,林小萍,林泽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502民初32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市分行,住所:广东省汕尾市区汕尾大道奎山地段东侧建安综合楼4、5、6号1—3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15006698410397。负责人:陈文炳,行长。委托代理人杨玉新,北京市东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德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市分行员工。被告郭文俊,男,199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序立,男,1975年6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林小萍,女,197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林泽坚,男,198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市分行诉被告郭文俊、陈序立、林小萍、林泽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市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市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曾丽华审 判 员  吕宏辉人民陪审员  吴君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建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