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03民初7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李天阳与沈阳国裕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天阳,沈阳国裕科技有限公司,李天阳,沈阳国裕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7324号原告:李天阳。被告:沈阳国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先农坛路1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天阳与被告沈阳国裕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原告有权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天阳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天阳负担。审判员  张育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