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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执25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张芳与牛祝红、安徽红房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芳,牛祝红,安徽红房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2执2514-2号申请执行人:张芳,女,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合肥市人,住阜阳市颍州区文峰办事处文峰一村。被执行人:牛祝红,女,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颍东区枣庄镇直属册青年路。被执行人:安徽红房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东区向阳路西侧厦门广场南区。法定代表人:牛祝红,该公司总经理。张芳与牛祝红、安徽红房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的(2016)皖1202民初332-1号民事裁定书,将申请执行人张芳名下位于阜阳市颍州区颍河西路美居城A、B、C区2073(房地权证阜字第20100028**号)、阜阳市颍州区一道河路与阜阳路交叉口(海丰世纪广场)1幢A1101室(证号2008000937)房屋两套予以担保查封,现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申请人申请解除其担保物的查封。本院认为,依法应对查封的房产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执行人张芳位于阜阳市颍州区颍河西路美居城A、B、C区2073(房地权证阜字第20100028**号)、阜阳市颍州区一道河路与阜阳路交叉口(海丰世纪广场)1幢A1101室(证号2008000937)房屋两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史昌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