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02执恢14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吉林市环境保护局与才景玉行政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环境保护局,才景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2执恢14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被执行人:才景玉,住永吉县.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才景玉行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吉0202行审1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由执行员程兴国承办,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2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责令申报财产通知书。被执行人既未按法院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一年来的财产状况。经核查财产,未查到被执行人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鉴于执行期限较长,暂时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鉴于被执行人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故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2行审1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 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东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