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1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林建助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建助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208号罪犯林建助,男,1981年5月14日出生于台湾省台中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3日作出(2011)鼓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建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向被告人林文伟、丁高彬、赖妙娟、黄建中、林建助继续追缴脏款人民币1160100元返还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日作出(2011)榕刑终字第258号刑事裁定:撤销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1)鼓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发回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30日作出(2011)鼓刑初字第5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建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向被告人林文伟、丁高彬、赖妙娟、黄建中、林建助继续追缴脏款人民币1160100元返还被害人。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榕刑执字第263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7年4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建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累计获表扬4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林建助在前次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1200元。本院认为,罪犯林建助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林建助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林建助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该犯在考核期内不积极履行财产刑,依法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建助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4月14日起至2021年7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丽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