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02民初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王珊与黄冈宏博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珊,黄冈宏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02民初949号原告王珊,女,汉族,1989年3月3日出生,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被告黄冈宏博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21100795911173M。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西湖二路特一号。法定代表人龙玉荣。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珊与被告黄冈宏博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珊在开庭前以无法找到被告致使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珊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案开庭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珊撤回对被告黄冈宏博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的起诉。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珊负担。审判员 朱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