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282民初4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4969白丽君与宜兴市宜客隆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丽君,宜兴市宜客隆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4969号原告白丽君,女,1978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告宜兴市宜客隆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宜北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282761512393U。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丽君与被告宜兴市宜客隆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客隆超市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丽君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丽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71元,由原告白丽君负担。审 判 长 史 芳人民陪审员 杨 江人民陪审员 王嘉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储江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