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1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西柏坡新能源有限公司与北京华春药化水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柏坡新能源有限公司,北京华春药化水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1民初425号原告西柏坡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平山县南甸镇法定代表人康雪元,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啸,该公司法务。被告北京华春药化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天诚科技大厦10楼组。法定代表人韩非易,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文明,黑龙江殿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西柏坡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春药化水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柏坡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柏坡新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柏坡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16元,减半收取10308元,鉴定费55000元,共计65308元由原告西柏坡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刘 洁陪审员 周 玲陪审员 武彦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付亚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