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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3执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温玉娟与被执行人李光耀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玉娟,李光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3执559号申请执行人温玉娟,女,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执行人李光耀,男,197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申请人温玉娟与被执行人李光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黑02**民初12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程序。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黑02**民初120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项宏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光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