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3执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温玉娟与被执行人李光耀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玉娟,李光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3执559号申请执行人温玉娟,女,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执行人李光耀,男,197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申请人温玉娟与被执行人李光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黑02**民初12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程序。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黑02**民初120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项宏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光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