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民特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山市凌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伍楚贤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山市凌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伍楚贤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特69号申请人:中山市凌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九洲基合丰路196号。法定代表人:梁显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焕珍,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伍楚贤,女,198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申请人中山市凌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伍楚贤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中山市凌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称:伍楚贤仲裁时否认其负责员工入职、签订劳动合同工作,但中山市凌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提交的“入职专用笔试测验卷”有伍楚贤在“评分者”处签名、入职申请表上面有伍楚贤标注的“已买保险”字样,而对应的员工均已经签订劳动合同,足以证明伍楚贤有隐藏劳动合同的机会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中劳人仲案字〔2016〕5495号仲裁裁决。伍楚贤称,中山市凌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文件由公司保管。“入职专用笔试测验卷”与本案没有关联,伍楚贤只是负责统计的工作,并不负责保管劳动合同。请求法院驳回中山市凌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经审查查明:2016年12月28日,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中劳人仲案字〔2016〕5495号仲裁裁决:一、中山市凌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须于本裁决生效后即(一)返还伍楚贤2016年7月社保费206元;(二)支付伍楚贤2016年7月5日至同年9月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加倍工资共8804.81元;(三)支付伍楚贤2016年9月1日至9月30日工资2580元;以上合计11590.81元;二、驳回伍楚贤其余的仲裁请求。中山市凌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提交的“入职专用笔试测验卷”有伍楚贤在“评分者”处签名、入职申请表上面有伍楚贤标注的“已买保险”字样,部分的员工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山市凌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伍楚贤有负责中山市凌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入职人员的相关人事工作,并非单一的统计工作,与伍楚贤在仲裁阶段否认负责员工入职、签订劳动合同工作的陈述有矛盾之处,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可能有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的规定,中山市凌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的理由符合前述法条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故本院裁定如下:撤销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劳人仲案字〔2016〕5495号仲裁裁决。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中山市凌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当事人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葛贻环审 判 员 章文佳代理审判员 王小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爱婷陈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