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3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刘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3676号原告:刘某,女,198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军、王伟,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男,198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原告刘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刘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两个孩子均为女儿。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工作氛围、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性格差异较大,因此在生活中经常发生争吵,矛盾不断激化,现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将两个孩子判归原告抚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充分保障妇女权益(价值180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吕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申请人吕某为现役军人,现服役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武装部,家庭住址为石家庄市××区金马腾跃园,经常居住地为石家庄市××区辖区,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被告吕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显示其户籍地为石家庄市××区××东路××号,该地址属石家庄市长安辖区,且被告吕某并未提交其在石家庄市××区辖区经常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吕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吕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宋卓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吉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