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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4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李凯申请对林小红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凯,林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4财保9号申请人李凯,男,汉族,1993年3月26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居民。被申请人林小红,男,汉族,1980年11月13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农民。申请人李凯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林小红名下位于临洮县洮阳镇粮食市70-1号房产(价值3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李凯以吕新宇个人所有的“奥迪”A6L甘JQ81**(价值30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凯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林小红名下位于临洮县洮阳镇粮食市70-1号房产予以冻结。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李凯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怀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董鹏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