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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522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才某某与被执行人才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才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2522执20号申请人才某某,公民身份号码×××,现住青海省同德县。被执行人才某某,公民身份号码×××,住青海省共和县。申请人才某某与被执行人才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2014)同民初字第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才某某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才某某给付孩子抚养费2400元整。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才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限期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5月2日被执行人才某某自动履行其义务。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青2522执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桑杰才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拉 毛 杰 搜索“”